1.根据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0]64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相关技术原则和要求组织开展技术评价,通过技术评价并拟予转换的品种,在我中心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2.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结束时间(通过邮局等方式寄送的,以邮局接收时间为准)之前向我中心提供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4号楼 评价中心 邮编:100076)。
3.我中心一般在公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完成对反馈意见的处理并将结果报局注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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