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类化妆品使用信息提示
发布日期:2019-06-21
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化妆品的使用逐渐增多,因使用化妆品产生不良后果的问题也随之显现。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呼吁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专业人士,提升化妆品安全意识并关注其使用安全。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防晒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在防晒类化妆品中起防晒作用的是防晒剂,它是一类防止或者减轻紫外线照射引起损伤的物质,防晒剂的类型按作用机理主要包括物理性紫外线屏蔽作用的无机防晒剂和化学性吸收紫外线作用的有机防晒剂。
防晒类化妆品的两个重要指标是SPF值和PA。SPF值是日光防护系数(Sun Protection Factor),表示防晒类化妆品对中波紫外线(UVB)的防护效果,产品用“SPF30”、“SPF50”等标示。PA(Protection Factor of UVA)表示防晒类化妆品对长波紫外线(UVA)的防护效果,产品用“PA+”等标示。通常,专家认为SPF值越大,防日晒红斑效果越好,PA“+”越多表示防晒黑能力越强。
一、防晒类化妆品主要不良反应
防晒类化妆品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使用后可能会发生不良反应,2018年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共收到特殊类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16408例次,其中防晒类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4736例次,报告类型为严重的18例次。
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到的防晒类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初步判断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为主(包括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此外,还有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痤疮、化妆品荨麻疹、毛发损害、化妆品唇炎等。
二、防晒类化妆品使用提示
(一)消费者应选择正规、合法渠道购买防晒类化妆品,并选购标识清楚的产品。
1.消费者应保存好购买凭证和产品包装信息。
2.要查看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成分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信息。选购进口产品时,还要查看其中文产品名称、中文生产企业等,以防假冒伪劣产品引起不良事件的发生。产品信息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核对。
(二)购买使用前应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1.如果既往发生过防晒类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者,应尽量避免再次使用相同产品及相同配方产品。
2.如有皮肤过敏者,使用前最好做皮肤过敏测试或者在皮肤科医生建议下使用。
3.关注产品标识及警示用语。
(三)根据自己皮肤类型、活动环境和季节等,选择合适的化妆品。
1.在没有紫外光源的室内活动,不需要使用防晒产品;室内可能受到紫外线照射的活动(靠窗、接触较强紫外灯光源、强荧光灯、驱蚊灯、娱乐场所的霓虹灯光等),建议选择SPF15/PA+以内的产品;阴天或树荫下的室外活动,建议选择SPF15~25/PA+~++;直接在阳光下活动,建议选择SPF25~30+/PA++~+++;雪山、海滩、高原等环境,或春末、夏季阳光下活动,建议使用SPF50+/PA++++;如活动涉及出汗或水下工作,应选择防水抗汗类产品。总的说来,SPF值越高、PA“+”越多,防晒效果越好。但并不是SPF值越高、PA“+”越多对人体越有利,SPF值越高、PA“+”越多的产品有可能对人体皮肤的刺激性越大,容易引起皮肤过敏等不良反应。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场合选择合适的防晒化妆品。
2.在出门前15 分钟涂抹产品。一般产品需每隔2~3小时重复涂抹。涂搽量以1分币大小产品涂敷于全面部为宜。具体的涂抹时间和频率遵照防晒产品说明书。
3.根据《皮肤防晒专家共识(2017)》,小于6个月的婴儿使用防晒类化妆品的不良反应风险较高,因此不建议使用。应通过避免阳光照射,衣物等遮盖防晒。6个月至2岁仍然以衣物遮盖防晒为主,也可挑选SPF10/PA+以内的物理性防晒产品,以霜剂或粉质产品为宜。
(四)使用后注意事项
1.即使使用了防晒类化妆品,也不要过度曝晒,建议同时使用其他防护用品,如伞、衣帽等遮盖物。
2.如使用防晒类化妆品引起不适症状,应立即将涂抹处清洗干净。
3.不慎进入眼睛应用大量清水冲洗。
4.如果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应该携带使用的防晒类化妆品到正规医院的皮肤科及时就诊,并可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所在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院或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5.若怀疑化妆品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