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问答(四)
发布日期:2025-02-28

  持有人如何开展药物警戒培训?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26-28条对药物警戒专职人员的资质及培训工作等提出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以提升全员药物警戒认知和水平、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总体目标,持续开展药物警戒培训工作。药物警戒培训每年均应开展,在企业药物警戒体系变动或国家出台新的法规、规范时,酌情增加培训次数。培训形式有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包括企业的员工入职培训和在岗的持续培训,外部培训包括参加监管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培训。培训范围应当覆盖所有参与药物警戒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相关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专/兼职人员,以及参与药物警戒信息收集、研究评价、质量管理等工作的其他人员。委托开展工作的,根据委托工作的内容和时限,必要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对受托方相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除药物警戒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外,还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对知识和技能的需求科学设计,必要时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