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问答(一)
发布日期:2021-05-13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问答(一)
一、本规范何时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7日签发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第65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第一百三十四条,本规范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自规范发布至施行期间持有人和申办者如何开展相关工作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认真做好规范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交流,学习和掌握规范的核心要义及具体内容,着手建立健全药物警戒体系,并参照规范要求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三、规范有哪些特点
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首个关于药物警戒的配套文件,体现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坚持了药品风险管理的原则,明确了持有人和申办者的药物警戒主体责任,并与国际药物警戒的最新发展接轨。
四、新旧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如何衔接
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制定,其他相关法规文件与规范不一致的,自规范正式施行之日起,按照规范的要求执行。
五、关于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注册的问题
根据公告要求,持有人应当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对于已经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中注册的,持有人无需重新注册;仍未注册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注册。用户注册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系统中更新。
直报系统登录地址:http://daers.adrs.org.cn